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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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5449.09元; 二、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918.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