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亳州市蓬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青燕园国际学校支付原告亳州市蓬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亳州市蓬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高青燕园国际学校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亳州市蓬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1.00,由被告高青燕园国际学校负担77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84.00元,由被告高青燕园国际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