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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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透支本金31160元,利息2244.1元,违约金1734.94元,手续费100元,合计35239.04元(利息等算至2021年2月17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41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7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