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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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山东鲁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东平县祥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东平县祥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5,980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27,480元; 二、驳回原告东平县祥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东平县祥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公司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