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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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18524.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7日,利息66886.67元、罚息564.51元、复利1550.9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未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的,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金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锦绣御景园国际花园锦绣二十街6号3003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