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16元,减半收取169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