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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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231257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涉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3744元; 三、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中的19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0元; 五、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四项中的77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中3939元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59元,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41元。 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禾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