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恒铸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恒铸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4454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