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8566.65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15000元。 履行方法: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63566.65元,给付被告***人民币15000元。前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被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本院账户(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7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人民币27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