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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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991.46元,由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991.46元,由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