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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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垫运杂费30370206.5元及违约金(以398058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以165141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以497431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以341434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10414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驳回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291.92元,由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000元,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229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36.92元,由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81534元,由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3902.92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