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58,633.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自费药损失2,313.26元(已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4,56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已赔付原告的损失垫付款18,753.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488元,被告***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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