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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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3606.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在合同实际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付,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对被告***所有的粤A×××××,发动机号为173190385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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