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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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至2020年11月10日信用卡本金136361.63元、利息24487.6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04.88元,以及自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020)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86元,被告***负担1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