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的信用卡本金27240.77元、利息9531.02元、手续费1582.74元、违约金6498.03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收),以及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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