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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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张富琼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1100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张富琼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134393.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张富琼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138584.9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合计3056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原告***、***、***负担879元,被告***负担2637元,被告***负担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