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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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亳州市三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66618.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0574.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2900元,被告亳州市三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亳州市三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