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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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497960.78元,支付罚息1900.5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幢××室××幢××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北仑区不动产权第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282元,减半收取计914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