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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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32333.7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333.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