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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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金满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洁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洁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5299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被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欠付工程款中295299元及利息(以295299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洁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原告上海洁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17元,被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反诉费61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反诉费6131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