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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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4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15.4%的年利率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