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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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54号 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薛宝莲: 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与薛宝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陕0829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宝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薛宝莲支付租赁费9900元及受理费35元,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薛宝莲欠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租赁费99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元,共计人民币9935元,乙方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3000元,剩余租赁费6900元及受理费35元、迟延履行金甲方自愿放弃;薛宝莲于2021年4月5日之前将其吴堡县市政设施维护所的租赁房予以腾空,并确保于2021年4月5日之前向甲方归还房屋。上述协商内容,已全部兑付到位,执行费50元(薛宝莲已付)。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向本院提出同意结案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