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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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嘉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禾县美自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嘉禾县美自人皮肤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嘉禾县嘉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嘉滨湖文化商业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嘉禾县美自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嘉滨湖文化商业步行街5栋1、2层101-110和201-216号商铺,并交还给原告嘉禾县嘉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嘉禾县美自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禾县嘉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租金271200元(该租金为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的租金。2020年8月9日起至商铺交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22600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嘉禾县嘉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4元,由原告嘉禾县嘉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74元,由被告嘉禾县美自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