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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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江苏波隆车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0530万元、利息18870690元; 二、被告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10530万元、利息18870690元,并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给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在FT-P-223000011-2015-A6002CS合同项下实际应收账款以1152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持有的被告江苏波隆车业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和被告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610.74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持有的被告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407.26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525元,由被告江苏凯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