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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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5月6日止的利息41,155.83元、逾期利息47,402.29元,并偿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2,041,155.83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8.4825%计算); 三、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8.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