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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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达仁鼎盛军民融合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丹阳市中亚玻纤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1758368.60元、利息414116.33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模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8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确认被告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截至2019年12月5日)在44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41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丹阳市开发区龙花园别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6)第09071】和房产(丹政开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480200元和2220700元限额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5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1192元,由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由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246800元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