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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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2243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住***。 负责人:柏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 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北辰。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诉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7990元、利息902846.48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30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金蟾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据、利息清单、贷款催收通知书。 诸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2597990元以及截止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902846.48元,并给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对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4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松前 人民陪审员李兴萍 人民陪审员陆琴桂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林超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