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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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7488.46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4139.73元。 四、被告高青建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列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各项各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被告***负担45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赔偿款等各项费用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本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的负担情况,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给付原告***67488.4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应给付原告***5万元;被告***、高青建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灌云图河镇营业所;卡号:62×××70)。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