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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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0115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2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