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泰州市葆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1202民初6116号

原告:泰州市葆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帅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葆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00000元,被告自2019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人民币350000元,直至还清。原告收取每一期款项的同时向被告交付等额增值税发票。

二、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与最后一期货款一并迳交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虹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人民陪审员  周秋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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