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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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生猪款27734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480元(***已预交),由***负担,***同意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一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