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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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都昌宏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日昌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765000元。 四、驳回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都昌宏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日昌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92元,减半收取144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446元,由都昌宏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日昌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29元,由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7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6元,由都昌宏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日昌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20元,由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526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