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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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2017年7月14日***与石力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由石力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416000元; 四、由石力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装修损失72405.89元; 五、由***于收到前述第三、四项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石力铭、***;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负担1222元,由石力铭、***负担9598元;鉴定费8500元,由***负担2550元,由石力铭、***负担5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负担1222元,由石力铭、***负担95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