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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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永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的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竹县XX地下负一层车位5个和XX幢商业楼1-2层商业用房48间抵债资产中的XX幢商业楼1层16-25号、2层1-5号、14-25号共27个商业用房和地下负一层61号、192号、213号共3个停车位交付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永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的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竹县XX地下负一层车位5个和XX幢商业楼1-2层商业用房48间抵债资产中的XX幢商业楼1层6-10号,2层6-13号共13个商业用房和地下负一层6号、7号2个停车位交付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三、将被执行人四川永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的四川大竹县百岛湖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竹县XX地下负一层车位5个和XX幢商业楼1-2层商业用房48间抵债资产中的XX幢商业楼1层3-5号、11-15号共8个商业用房交付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四、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商业用房和停车位的相关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五、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