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李占军、任茜、李喆、李恒瑞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28000元。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山东天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