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5日开始计算至8月11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计算至8月18日,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以上均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860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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