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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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51100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248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48.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计2516元,由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预交的503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