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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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宜兴市莱顿清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莱顿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058728.0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莱顿清算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864350.5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4元,由凌特公司负担,凌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