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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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018年3月12日5000元的借款利息、2018年4月9日55000元的借款利息、2018年6月10日10000元的借款利息、2018年6月26日5000元的借款利息、2018年9月11日6000元的借款利息合计37325元; 四、被告***偿还原告***2019年1月12日15340元的借款利息4499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525元,合计6925元,由原告***负担3299元,被告***、***共同负担3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