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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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利息8500元,待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73.50元;保全费279元,担保保险费用300元,共计579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450元(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