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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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计955元,原告***负担405元。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