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18日的利息、罚息共计506,97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之和以年利率12.87%的标准计算之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88号50幢1-2、2-2房产(房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他项权证:房他证上房2015字第008532号)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一项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6元,减半收取即10,288元,由被告***、***、上饶新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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