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为归还银行贷款120544.76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代偿款120544.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120544.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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