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5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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