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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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5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