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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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已付货款555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55元,减半收取4927.5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负担7887.5元,***负担7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55元,由***负担9040元,***负担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