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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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2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21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被告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