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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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5元; 二、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06.58167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6.58167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0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531.25元,被告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75元。鉴定费36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