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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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当金70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当期内综合费用558,600元; 三、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逾期综合费用、当金违约金、综合费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五、如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对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自贸)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69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六、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35.86元,由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267.87元,由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96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