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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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子洲县裴家湾镇某小学支付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燃料价款239932元; 二、子洲县裴家湾镇某小学向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23993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履行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山西中洲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子洲县裴家湾镇某小学负担5800元、山西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