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3709.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土国用(2011)第30762号工业用地(地号:05-003-054-0041)使用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1989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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